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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伏口养护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产养护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办事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张家界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伏口工区工区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4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湖南****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张家界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公司”)对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公路项目2017—2018年度日常养护及中小修施工项目第YH1合同段投标,与张家界**公司签订《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公路项目2017—2018年度日常养护及中小修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高速YH11标施工合同谈判会议纪要》等附件。合同主要内容为:**高速公路沿线日常路面保洁,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病害中小修补、现场应急服务等内容,合同工期为22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张家界**公司下设**高速YH1项目经理部,并在其下又设伏口和邵阳西2个养护工区负责对接**公司日常养护生产作业工作并在合同协议书议定的养护业务上接受其管理。**公司作为该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下设路产养护部,其下设的伏口和邵阳西2个养护所负责分别对接张家界**公司养护工区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管理、监督、指导日常养护生产作业工作。针对恶劣天气**公司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冰冻雨雪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恶劣天气专项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预案、方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议记录,并明确了相关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公司伏口养护所所长,负责小修养护工程管理,下达修复指令、检查、指导和监督工程进度等全盘工作。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路产养护部总监,负责领导和监管路产养护所工作。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张家界**公司伏口工区实际负责人,负责全面具体的组织伏口工区项目的施工,落实工区项目管理目标及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

2018年12月8日19时许,在低温雨雪冰冻恶劣天气条件下,二广高速公路益阳段2046km+950m至2047km+325m南往北方向安化县清塘高架桥上先后发生3起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1起致6人死亡,2起各致1人死亡,共计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受损,并致该路段国家级高速公路交通中断。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认定并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复核,在此三次交通事故中,**公司和张家界**公司作为道路经营管理、养护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操作,未维护好道路通行环境,未落实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未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司与张家界**公司均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公司属于共同次要责任中较重的档次,张家界**公司属于共同次要责任中较轻的档次。

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张家界**公司伏口工区实际负责人,执行养护生产作业的第一责任人,在2018年12月恶劣天气抗冰保畅工作中,在道路养护作业方面,未及时对事发路段撒布融雪剂,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路面积冰,未按要求对可能发生冰冻灾害路段实施不间断巡查;在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在易结冰路段未按要求提前布设爆闪灯、悬挂温度计,布设锥筒压缩车道不符合要求、在锥筒等抗冰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未及时采购补充,对事故路段具体执行养护工作履职不到位负直接责任,系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之一。

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公司伏口养护所所长,是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养护工区养护施工作业进度、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发路段在道路养护作业方面和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未严格执行、落实履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应负监督管理责任,系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之一。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路产养护部总监,是该公司道路养护安全生产作业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低温雨雪天气的抗冰物资准备不足,且事故当天作为该公司的值班领导对所管理的伏口养护所监管不力,应负领导监管责任,系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之一。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12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谭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边某某、戴某某、田某某、谢某某、李某戊、王某某、吴某甲、朱某甲、徐某某、吴某乙、李某己、李某庚、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乙、李某辛、于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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