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果县**镇**村**屯**号。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吸食毒品又无正常的经济来源,其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贩养吸;被告人李某乙、罗某某为了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帮助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
1、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收到吸毒人员黄某甲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而通过微信转来的100元,就让被告人李某乙将一颗毒品海洛因藏于平果二中小广场的公交站一块石头下并拍照发给黄某甲,由黄某甲自己到指定的地点取走毒品。
2、2019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罗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甲在蓝天幼儿园门口附近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将1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
3、2019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欢龙美食城附近以9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4、2019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位于教育路的城市商务酒店斜对面将一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吸毒人员黄某甲取得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颗(净重0.11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5、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正在位于教育路的城市商务酒店308号房分装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罗某某收到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转来100元人民币欲购买毒品,被告人罗某某应约拿毒品海洛因去交易,在酒店的大厅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颗(总净重0.2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酒店308号房将正在分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抓获,并当场在该房间大门地板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7颗(净重11.81克),在房间玻璃桌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颗(净重1.2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7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罗某某3年6个月以上4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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