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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省贵港市**新城**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肖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詹某某(另案处理)自称国家主要领导人恩师,编造“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宣称该项目是为实现“中国梦”,并向被推荐人承诺:1.缴纳1800元钱加入该项目,购买60年扶贫保险,60年内在医疗、意外、养老等方面享受报销待遇;2.被推荐人缴纳费用参与后再推荐人进来,可以拿三代返利奖励,一代奖励900元,二代奖励300元,三代奖励200元;3.国家会根据每个人贡献,在2020年前给予1000万至2000万不等的奖励;4.每年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詹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向他人介绍项目,使项目通过互联网不断传播。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苏某某、肖某某经他人推荐,缴纳1800元人民币先后加入“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为了获取奖励费用,不断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向他人介绍项目,引诱、发展人员参加,其具体犯罪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经李某丙(另案处理)推荐后加入该项目,直接发展了一代15人,二代54人,三代105人,三代以上人员572人,先后共计发展746人,涉案金额349431元,非法获利507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乙经李某丙推荐后加入该项目,直接发展了一代16人,二代46人,三代75人,三代以上人员402人,先后共计发展了539人,涉案金额614522.6元,非法获利43200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经李某丙推荐后加入该项目,直接发展了一代4人,二代14人,三代36人,三代以上人员322人,先后共计发展了376人,涉案金额210500元,非法获利150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经黄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后加入该项目,直接发展了一代4人,二代14人,三代34人,三代以上人员192人,先后共计发展了244人,涉案金额101600元,非法获利146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经李某丙推荐后加入该项目,直接发展了一代9人,二代27人,三代43人,三代以上人员147人,先后共计发展了226人,涉案金额237011元,非法获利2480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乙在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浙江省衢州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普明里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西昌市马道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起航佳园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户口材料、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苏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丙、李某丁等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和审(2020)第141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某某、苏某某、肖某某以推荐购买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苏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苏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8月10日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楼**室;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广西省贵港市**新城**栋**单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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