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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曾因赌博行为,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3月29日分别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6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8月13日释放。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丙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29日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2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刑;曾因诈骗行为,于1996年1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月被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29日释放。被告人李某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辛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于2014年7月1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巷**号。被告人李某戊因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于2010年被滨海县公安局治安拘留。被告人李某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听取了李某甲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及李某己、徐某某、邓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镇**村废鱼塘旁活动板房内、**镇**村大堆下树林内、江苏**农场**分场旁树林内等地,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6起,赌资合计12余万元,抽头渔利金额合计1万余元。

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安排,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寻找场地、为赌场搭棚;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邓某某负责洗牌;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梁某某负责为开设赌场寻找场地、为赌场搭棚、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李某戊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安排站岗放哨;刘某某负责为赌场搭棚、接送参赌人员、赌场照应;李某庚负责接送李某甲夫妇、帮忙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放哨;李某己、邓某某负责为赌场放哨;被告人王某甲及唐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介绍、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黄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等23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李某己等人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梁某某及刘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打杂;被告人王某甲及唐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及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分别获利100元,李某庚获利200元,李某己、唐某某分别获利50元。

2.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滨海县**镇**村废鱼塘旁活动板房赌棚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黄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等23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己等人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梁某某及刘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打杂;被告人王某甲及唐某某、崔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500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及李某己、唐某某、崔某某分别获利100元,刘某某获利200元。

3.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滨海县**镇**村**组大堆下面树林赌棚,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输赢达5万余元,参赌人员有顾某某、张某乙、周某甲、杨某某、华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25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李某己及邓某某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甲夫妇、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王某甲及唐某某、陈某某、崔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崔某某分别获利100元,李某庚获利200元,李某己、邓某某分别获利50元。

4.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射阳**农场**分场电管站旁赌棚,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顾某某、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夏某某、郭某乙、周某乙、李某辛等20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李某己、邓某某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甲夫妇、维持赌场秩序,唐某某、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赌场结束后,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辛某某及唐某某、邓某某等人分别获利100元,陈某某获利150元。

5.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滨海县**镇**村废鱼塘旁活动板房赌棚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23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寻找场地、搭建赌棚,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李某己及邓某某负责赌场放哨;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甲夫妇、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分别获利100元,邓某某获利50元。

6.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滨海县**镇**村于某某家,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有周某甲、杨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张某甲等20余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寻找场地、赌场秩序,被告人李某丁负责在搭建赌棚,徐某某负责洗牌、收庄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负责抽庄风钱、帮庄家吃赔赌资,被告人李某戊负责开棚车接赌钱人、赌场放哨,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发夹子,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李某己及邓某某负责赌场放哨;李某庚负责开车接送李某甲夫妇、维持赌场秩序,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进赌场赌钱。该场次,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夫妇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及李某己、李某庚、陈某某、邓某某分别获利100元。李某戊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及同案人李某己、徐某某、邓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邓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邓某某、李某丁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戊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巷**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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