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2018年7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室。2013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栋**单元**楼**室。2008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2006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街**路饮酒吃完宵夜后,被告人李某甲路过**烧烤店,因怀疑坐在该店门口吃宵夜的被害人欧阳某某骂自己,便无故殴打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的丈夫刘某甲见状还手与李某甲扭打起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及同行的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等人持塑料凳、烧烤铁签等工具对刘某甲欧阳某某进行殴打。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易某某李某乙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夏某某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4.视频光盘;5.证人刘某乙徐某甲霍某某陶某甲徐某乙陶某乙的证言;6.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易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2021年0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