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2018年7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室。2013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栋**单元**楼**室。2008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2006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及易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街**路饮酒吃完宵夜后,被告人李某甲路过**烧烤店,因怀疑坐在该店门口吃宵夜的被害人欧阳某某骂自己,便无故殴打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的丈夫刘某甲见状还手与李某甲扭打起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及同行的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等人持塑料凳、烧烤铁签等工具对刘某甲、欧阳某某进行殴打。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易某某、李某乙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4.视频光盘;5.证人刘某乙、徐某甲、霍某某、陶某甲、徐某乙、陶某乙的证言;6.被害人刘某甲、欧阳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易某某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易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2021年0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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