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亚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黎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019年11月9日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朱艳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亚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亚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带领部分村民强行将芒果苗抢种在乐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承包地上(乐东县**镇**村委会**队“**园”处),阻拦该公司正常施工。经报警后,李某甲等人才离去。之后于3月5日、5月12日、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又多次阻拦该公司正常施工,造成该公司不能对承包地进行种植经营。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以乐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邢某某及**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造假为由起诉至乐东县人民法院。在诉讼审理期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带领村民强行对**公司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施工并欲割分该地块。2019年9月9日,乐东县人民法院发出通告:在法院审理期间要保持纠纷土地原状,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土地种植农作物。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扔强行割分**公司承包未种植的130亩集体土地给31户村民用于种植豆角、玉米、扁豆等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一部型号为Y85A的VIVO牌直板手机,一部型号为Y67的VIVO牌直板手机;被告人李某丁一部MEIZU牌直板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予收押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土地承保转让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土地转包合同书、会议记录、公证书、通知书、公告、情况说明、损失清单、收据、申请拨款单、土地位置图、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乐民初字第378号、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27民初618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7民终2662号;
3.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陈某甲、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1、李某2、胡某某、吉某甲、吉某乙、李某3、符某某、李某4、李某5、黄某某、李某6、李某7、邢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证言及李某戊的辨认笔录;
4.被害人吉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及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的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等人多次结伙恐吓、阻挠他人施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被告人李某甲的一部型号为Y85A的VIVO牌直板手机,一部型号为Y67的VIVO牌直板手机;被告人李某丁一部MEIZU牌直板手机(以上物证现扣押于乐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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