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柏香镇西两水村26 。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郜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中**村**号。
被告人郜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郜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1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郜某丁,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郜某戊,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4月18日晚,在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朝阳路达富生活区公交站台附近,因被告人李某乙的脚被踩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在上述地点附近,采用持塑料凳砸、拳打脚踢等方式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丙、张某甲,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的人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戊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 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郜某丙、郜某丁、郜某戊现均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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