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花港大道30号之六附近的京东便利店喝酒时,与被害人曹某某、李某丙发生口角纠纷,后3名被告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曹某某和李某丙,其中李某乙、罗某某持啤酒瓶砸曹某某、李某丙的头部,致曹某某和李某丙受伤后,三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丙的伤情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曹某某的伤情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实业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同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甲。2020年8月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汽车配件厂抓获被告人李某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森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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