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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镇**村**界**号。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镇**村**界**号。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界**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四人合谋,由李某甲驾驶桂A****8宝骏牌面包车搭载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到扶绥、武鸣等地实施网络诈骗。7月1日2时许,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在南宁市武鸣区**镇**大道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扣押10部手机。经检查,从被扣押的手机中检查出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约380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慧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光盘拾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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