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9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6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村**号。
以上三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兰岛广场公寓酒店,协助组织卖淫女车某某、魏某某、闫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负责接待并安排卖淫女、收款,被告人马某甲负责接人,该三人从所获嫖资中获利。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蒋某某、闫某某、王某某、车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