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山阴**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李某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山阴**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债务纠纷,2012年9月份,被害人陶某某被被告人李某甲带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小二楼工地,非法拘禁约三个多月,期间由被告人李某乙负责看管。2016年4月份,被害人陶某某被被告人李某甲带至朔城区南垣街怡新苑工地,非法拘禁约八天左右,期间由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负责看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