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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乙、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淘宝购买一把射钉枪、钢管、瞄准镜、钢珠等物品,后在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自己养猪场对射钉枪进行改造,并成功改造出一把火药枪。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綦江区**镇**村**组**号李某甲家中的卧室搜出该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王某某介绍,双方约定由李某甲帮其购买一把火药枪,后李某乙支付给李某甲650元。2016年3月23日、24日,李某甲在淘宝购买一把射钉枪、钢管、瞄准器、固定钉等物品,后在綦江区**镇自己的养猪场对射钉枪进行改造,并成功制造出一把火药枪。后李某甲将改造出的火药枪在綦江区中峰镇街上交给李某乙。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綦江区**镇**街**号李某乙的家中搜出该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3.2016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上被告人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其购买射钉枪及改造配件。熊某某微信转账李某甲500元,后李某甲在淘宝上帮熊某某购买一把射钉枪、钢管、瞄准器、钢珠等物品,并在淘宝上填写熊某某为收货人。熊某某在綦江区中峰镇收货后不会改造,遂请李某甲帮忙。李某甲到綦江区**镇**街熊某某家中,教授熊某某改造的方法,后熊某某成功改造出一把火药枪。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綦江区**镇**街**号熊某某的家中搜出该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要的电话通知后,李某甲当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上述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乙接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要的电话通知后,当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上述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上述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火药枪的照片、微信、淘宝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购买两把射钉枪及其配件,其中自己制造出两支火药枪,一支自用,一支卖给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熊某某委托李某甲帮其购买一把射钉枪及其配件,并在李某甲的教授下制造出一把火药枪;三把火药枪均在三名被告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三把火药枪为枪支的犯罪事实;

3.到案经过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甲、李某乙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三支、非法贩卖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80235****

      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单元,联系电话:1362971****

      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18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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