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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台检一部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6********,高中文化,台儿庄区**院医生,现住台儿庄区**路**号**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台儿庄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在台儿庄区华兴路高茹英诊所门口被告人李某丁因琐事与崔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后二人准备打架工具,崔某某到其驾驶的车里拿匕首,李某丁到诊所的二楼拿两把菜刀,二人在诊所一楼内对峙并互相叫骂,李某丁事先打电话联系来帮忙打架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己、李某戊等人赶到现场后,李某乙、李某甲从李某丙、李某丁手中拿过菜刀对崔某某进行追砍,崔某某在诊所门口被打倒后,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等人用脚往崔某某身上踹,李某丙捡起掉在地上的菜刀后,用菜刀朝崔某某身上砍。崔某某挣扎逃跑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继续对崔某某追砍、殴打并再次将崔某某打倒在地,崔某某再次挣脱逃走,在打斗中双方均有受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李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戊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延国

检察员:黄金秋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_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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