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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号,农民。因本案,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日逮捕,同日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街**公司,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逮捕,同日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街**公司,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逮捕,同日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16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村路口处抓捕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丙时,遭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顶撞阻拦,民警多次表明身份却不被理睬,不断鼓动在场围观其他人员阻挠恐吓民警放人,造成现场混乱,在抓捕人员强制隔离犯罪嫌疑人李某丙时,又遭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带头推搡拉扯,混乱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丙的母亲刘某乙被人挤倒在地, 被告人刘某甲就借口抱住抓捕人员大喊:“警察打老人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就借机继续煽动村民群众阻挠抓捕人员执行公务,并将抓捕人员拉扯开,致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丙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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