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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甜”、“李天”、“甜甜”),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现住宜章县**镇**。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路**号**银行。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丁),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潮,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潮、黄某乙、黄某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域名为**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约定由李某甲在“微博”上发广告传播该网站链接,供他人点击观看淫秽视频,由网站收取观看费,双方约定所收费按比例分成。尔后,李某甲陆续找来被告人李潮、李某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丙、刘某某、黄某丙等人,给每人一个网站账号及密码,约定所得收费按比例分成,并在宜章县**开发区**完小旁边一栋居民楼四楼等地开办工作室。李潮、李某乙、黄某乙、黄某甲、李某丙、刘某某、黄某丙分别用李某甲给的网站账号及密码登录网站,在网站中复制自己的专属链接发送到“微博”上传播淫秽视频。2020年4月27日李某乙、黄某甲、李某丙、李潮在宜章县**开发区**栋**楼**楼李某甲的工作室中被抓获。经统计,李某甲收到淫秽视频网站收费分成共计590921元。李某甲分成付给李某乙49819元,刘某某37223元,黄某甲31579.5元,李某丙33918元,李潮28119元,黄某乙23231元,黄某丙15250元。案发后李某甲退非法所得70000元、李某丙退非法所得30000元、刘某某退非法所得60000元、黄某乙退非法所得30000元、黄某丙退非法所得30000元、黄某甲退非法所得30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潮、黄某甲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上传的网页、扣押决定书、淫秽视频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查笔录;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丙、黄某乙的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潮、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潮、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潮、黄某乙、黄某丙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李某甲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潮、黄某乙、黄某丙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潮、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潮在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丙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李潮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乙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丙处拘役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所退非法所得款项,应当按被告人所获非法所得数额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9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潮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李某丙、黄某乙、黄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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