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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五人非法经营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锋,男,1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7******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5******032,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5******475,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6******0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7******0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甲、侯某某、曹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阿灿”(身份不详)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让其联系工人加工烟丝。被告人李某甲联系同村的被告人李某乙、曹某甲、侯某某、曹某乙乘坐被告人李某甲的豫D5***D大众轿车前往位于叶县邓李乡雷辛庄村辛庄自然村西南角一养猪院内加工烟丝。2020年3月27日凌晨,该制假窝点被查获,当场扣押土制炒锅一台,烟丝149包,共计3312公斤。经鉴定,查获涉案烟丝共价值26509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甲、侯某某、曹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孙某某、曹某丙、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甲、侯某某、曹某乙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甲、侯某某、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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