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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贵阳市云岩区**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莫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为获取3万元的好处费,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安排下,在贵阳市南明区**街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520501615436******)和手机卡并交予李某甲完成交易。后李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材料贩卖给名为“多多”的女生。李某乙所办理的对公账户被用于诈骗犯罪并被冻结。

2019年8月,被告人莫若兰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两个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电话卡贩卖给李某甲。该账户涉及多笔未知流水。2020年5月19日,莫某某投案自首。

李某甲另涉及多起证件买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莫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8月27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李某乙、莫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叁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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