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某区**路**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某区**路****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害人俞某某与其交往期间欠钱为由,将俞某某骗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路******号楼**单元**室,之后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将俞某某先后控制在郑州市惠某区**路******号楼**单元**室、郑州市金水区****城**号楼**单元**室,不让俞某某离开,并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俞某某取款4900元给刘某某。前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共非法限制俞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16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俞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移交证明、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俞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彩霞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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