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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泽州**煤业**,住泽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泽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在泽州县大东沟镇西王庄村李建利家中饮酒后行至村内街道,李某甲见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上,便上前向杨某甲索要香烟未果,该将三轮车的转向灯扳下来,并砸向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杨某甲上前质问,李某甲先在杨某甲脸上打了一拳,后二人扭打起来,李某乙、王某甲也上前对杨某甲实施拉扯、殴打,致杨某甲受伤。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被致左额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轮摩托车转向灯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83560****;1823460****;150916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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