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8********,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1********,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安徽省埇桥区人,初中肄业,自由职业,家住安徽省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邱某某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5月1日凌晨,三被告人相互邀约后,从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便道步行入境到中国**镇,入住在**镇“**宾馆”。当日10时50分许,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排查时,在“**宾馆”7**号房间内查获三名被告人,三人在接受盘问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接受民警盘查时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