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路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路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路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路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街路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街路南**号。2014年3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庚,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街路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21时许,在杞县**镇**村洗浴中心三楼,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等人无故对韦某甲、韦某乙殴打,致韦某甲右侧手舟骨骨折,韦某乙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韦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韦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己、李某庚、李某戊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李某己、李某庚、李某戊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七被告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七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李某己、李某庚、李某戊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孟宪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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