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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号,现住重庆市荣某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单元3-1。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在重庆市荣某区雍景湾小区外公交车站附近(即荣某区昌龙大道59号门前人行道处),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甲见一辆蓝色世纪雄风牌电动车没有上锁并可以起骑走,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该车盗走准备卖掉。为避免被发现,两被告人将被盗车辆骑到修理店换了锁并拆除了报警器,因警报器的原因害怕卖车时被被害人发现,随后两人将盗窃的电动车锁好停放在荣某区人民医院室外停车场电动车停放处,以便日后处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8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并扣押了被盗电动车。被盗车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世纪雄风牌电动车一辆(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发还清单等;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玉彬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荣某区**幢

      **-**,联系电话1580304****;被告人李某乙现取

      保候审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单元

      **-**,联系电话131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二张,光盘十一

      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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