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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湘乡市棋梓镇汽车站旁一居民楼上厕所时,发现该居民楼三楼一出租房门未关,便趁被害人刘某某在房内午睡之机,由被告人李某乙望风,被告人李某甲潜入室内,在被害人刘某某睡觉的枕边盗得VIVO牌手机一台。后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该盗得手机上的微信向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好友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600元钱。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娄底市娄星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及转载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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