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7********,汉族,专科毕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事先预谋后,李某乙趁被害人贾某某不备,盗走贾某某的银行卡,经和李某甲商量后,到渑池县人民医院附近的ATM机处,盗取卡内资金2000元。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事先预谋后,约贾某某吃饭,再次将贾某某银行卡盗走,由李某乙到渑池县人民医院附近ATM机处,盗取卡内资金1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1万元,剩余5000元由二人共同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家属共同退赔被害人贾某某15000元,取得了贾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客户明细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上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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