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8********,侗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6********,侗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预谋盗窃,李某甲遂提前联系收赃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在马某某同意收购赃物后,李某甲、李某乙携带剪刀、十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于同日23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N*****的小汽车窜至惠阳区**水泥厂斜对面一五金电器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黎某某的白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至次日1时许,二被告人又窜至惠阳区**村**理发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黑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逃离案发现场。至同日2时许,二被告人再次窜至惠阳区**百货一楼停车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至同日3时许,二被告人最后窜至惠阳区**汽修厂旁巷道处,盗窃被害人伍某某的蓝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随后,二被告人将上述盗窃得来的四辆摩托车以25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马某某,马某某又将其中二辆摩托车以195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盗的四辆摩托车,并经依法扣押后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材料,监控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2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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