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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乙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使下,带领工人将寿光市羊口镇清水泊农场三分场东侧弥河西坝处的电缆和两个配电箱盗走。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70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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