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住罗定市**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信宜市朱砂镇旺沙**楼盘8楼,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窃。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手印和李某甲指纹卡右手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去到信宜市朱砂镇莲塘金牛湾开发区**楼,由陈某甲负责望风,李某甲、李某乙动手,先进入被害人李某丁位于401房的家中盗窃,偷走屋内的手提电脑1台、手机2部、银行卡等财物,后又进入被害人林某某202房的家中盗窃,偷走屋内的现金、银行卡、存折等财物。
3、2019年8月14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陈某甲去到信宜市朱砂镇新墟**集资楼2楼,由陈某甲负责望风,李某甲和李某乙动手,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窃,偷走屋内的存折等财物。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信宜市朱砂镇旧街**楼后栋6楼,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盗窃。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手印和李某甲指纹卡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等书证;2.谢某某等6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4. 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4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2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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