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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2231992********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老家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丙(另案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甲帮其搞台空调,2019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有人要空调的事情。2019年11月18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各自驾车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玉铜松城际快速干道第七项目部实施盗窃,两人将项目部办公楼的两台美的牌挂式空调拆下,搬到李某甲的长安牌汽车(贵D****0)上后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李某甲电话联系李某丙,并将偷得的两台空调运到李某丙家新修房屋门口,经李某丙验货,李某甲与李某丙谈好将盗得的两台挂式空调以126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所得赃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平分。经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被盗两台空调价值人民币1918元。

案发后,被盗的两台美的空调已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台账、空调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丁、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检验报告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钦

202078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2份。

    5.涉案款物情况: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80元,贵D****0长安牌越野车一辆级车钥匙一把,贵D****6白色宝骏牌汽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两台美的1.5匹挂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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