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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号楼**单元**。

以上二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长里村一队老凤祥金店,从该店后门进入店内,盗窃该店内硬金戒指31件、硬金手链5件、硬金项坠3件,并盗窃收银台上现金1000元,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7A手机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其中两部华为手机鉴定价值共计616元)。涉案被盗金饰的成本价为38948.64元,在2020年4月22日的价值为58592.48元。上述金饰已销赃,赃款23385元,李某甲分得16279元、李某乙分得7106元。赃款及现金1000元已挥霍,两部华为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5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被害人赔偿3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进货单及发票、领条、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

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证人李某丙、杨某某、王某某、肖华义、黄某某、贺某某、孟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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