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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西平乐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到平乐县张家镇老埠村委老埠村,撬门进入被害人余某某租种的果园厂棚内,采取割电门线的方式将余某某1辆本田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5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到平乐县张家镇老埠村委老埠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毛某某租种的果园厂棚内,将毛某某1台空调及1台电冰箱拆下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空调及电冰箱价值人民币1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冰箱、空调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忠倩

检察官助理:陶俊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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