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日、28日及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商业中心**区负一层的**超市内自助付款时,趁人不备以将未付款购买的商品混杂在已经扫码支付的商品中带走的方式,4次盗窃在售商品。
2020年6月12日,李某甲、李某乙以上述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价值1364.2元的商品一批,离开超市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拦截,并当场截获当次盗得的商品。
2020年6月28日,李某甲、李某乙家属与被盗超市签署调解协议,由李某甲、李某乙家属代为退赔2143.2元。同日,被盗超市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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