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曾于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8日补查后重报,2016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5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商量到被害人李某丙家中盗窃摩托车,但一直没找到机会。时至2016年7月6日14时许,李某甲趁邻居李某丙不在家之机,叫李某乙在门口看风,进入李某丙家中盗窃财物。接着,李某甲用六角钳扭开李某丙家大门门锁进入住宅后,又用六角钳扭开卧室门锁进入卧室。李某甲在李某丙的裤袋里发现4000元人民币并盗走。后李某甲又在大厅发现一辆锁着车头锁的红色凌肯牌摩托车,李某甲用六角钳扭开车头锁并把摩托车盗走。得逞后,俩人离开现场。李某甲告诉李某乙盗窃到3000元并分给李某乙1500元。赃款已被花光。然后李某甲驾驶盗窃的摩托车至附城镇夏广村以700元人民币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现暂未追回赃车。
于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雷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民警如实上述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4000元人民币及摩托车一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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