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乐平市**街道**路**号**栋**室。因犯敲诈勒索罪2002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乐平市**街道**路**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车送被告人李某甲到广丰盗窃财物。30日凌晨,二人驾车至**街道锦绣花园小区,李某甲爬铁门进入锦绣花园小区,使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俞某某的银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车内的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阳光利群香烟七包、和天下香烟一包、黄金叶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经鉴定,上述香烟合计价值1558元)和220元现金。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乙驾车送李某甲到广丰盗窃财物。二人驾车至广丰区人民医院附近,李某甲使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两辆小车内的十几元现金。
2020年7月2日,李某乙驾车送李某甲到广丰盗窃财物。30日凌晨,二人驾车至创美小区,李某甲进入小区使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小车内的橙利群香烟一条、中华金中支香烟八包(经鉴定,上述香烟合计价值1292元)和1000元左右现金。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再次到广丰行窃,尚未窃得财物即被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警方通告、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407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抓获当天行窃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乙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具结材料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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