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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82********,怒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贡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88********,怒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贡山县***镇**村委会***组**号。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了防止牲畜闯入在那楚林区内共同所有的菜地,二人商量以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用两把砍刀和两把斧头在贡山县***镇**村委会***组木某某的责任山内擅自砍伐了6株林木,并将砍倒的林木进行分解做成该菜地围栏。经鉴定,涉案的6株林木树种均为桦木科水冬瓜,立木蓄积为4.76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斧头;2.被告人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木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仕忠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贡山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98730****;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贡山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88758****。 

2.案件卷宗2册。

    3.作案工具两把砍刀、两把斧头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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