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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盗伐林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学**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窜至合浦县常乐镇大冲村委多南村附近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44*****小班林地盗伐该公司18株桉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林木蓄积量为3.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2019年12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3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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