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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至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商量采伐具有林权所有的位于高县大窝镇川洞村伏岩山林的巨桉,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乙联系好砍工、马帮、买主后,由被告人李某甲组织砍工砍伐和马帮、车辆运输,先后采伐巨桉363株,经高县营林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伐的立木材积共计51.86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天全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18110****,被告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6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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