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9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北选街**栋*单元*层**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0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栋***。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向毕某某购买麻古,后李某甲向被告人李某乙借款四万元让李某乙将毒资转账给毕某某,并让毕某某将麻古邮寄到鞍山市铁东区卡米拉酒店。2019年10月13日9时许,在卡米拉酒店****房间内,李某甲接到快递员电话后让李某乙去取麻古,李某乙在卡米拉酒店21层走廊通道签收快递,欲将麻古带回房间内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2101房间内查获麻古片剂36.2克,疑似冰毒晶体5.08克,在李某甲车辆内搜出疑似冰毒晶体14.13克,疑似麻古片剂2.25克。后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片剂及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称重记录等;
2. 证人何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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