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襄垣县**镇**村人,住本村**号。2019年6月5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2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襄垣县**镇**村人,住本村**号。2019年6月5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襄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矛盾在襄垣县**镇*******殴打王某乙,致王某乙头部挫伤,经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调解,王某乙与李某甲和解。
2、2018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襄垣县********村王某乙家看望孩子时,因家庭矛盾和王某乙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造成王某乙头部、鼻部损伤,李某甲手部损伤,李某乙部分头发脱落。后王某乙抱孩子离开,李某乙拿刀乱砍王某乙家的手推车、茶桌等。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鼻部损伤属轻微伤。
3、2019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王某乙家中,因家庭矛盾持铁棍将王某乙家窗户玻璃打碎,并将王某乙的左手划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左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4、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襄垣县**局****路南口,因家庭矛盾打了王某乙一个耳光。
5、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王某甲挑拨李某乙与王某丙的夫妻感情为由,多次前往襄垣县*****有限公司及通往该公司的路上拦截、辱骂王某甲,严重影响了王某甲的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丙、王某丁等的证言;视听资料;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次拦截、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波
2019年12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
取保侯审于其住所;
2、 本案侦查卷四册四百五十八页、电子卷宗光盘二张、视
听资料光盘八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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