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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污染环境罪)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3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污染环境,于2018年5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妻二人在献县**铸造厂院内进行羊皮清洗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利用渗坑外排的废水含总铬、六价铬等有毒物质。其中西南渗坑中总铬含量63.9mg/L,六价铬含量40.1mg/L,院内东南水坑中总铬含量56.1mg/L,六价铬含量32.6mg/L,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献环监测字(2018)第120号监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马某某齐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在羊皮清洗加工过程中,私设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佳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任丘看守所;

2起诉书13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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