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74********,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5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李某丙承租了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弥勒市**镇的房子和游戏机经营游戏室,并由李某乙负责管理,后张某某以李某丙另一合伙人管理员的身份加入管理百家乐机子。2017年1月,汤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游戏室玩“百家乐”时,认为机子作弊导致其输钱,要求张某某按游戏室内张贴的“假一赔十”的标准赔偿其损失,张某某无钱偿还,便伺机逃跑,被被告人李某乙和汤某某、陈某某等人追回。之后,曾经在游戏室内玩游戏输钱的杨某某、仁某某等人来到游戏室内,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次日,弥勒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将李某甲、汤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并对现场的游戏机予以处置。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游戏机被派出所民警损毁、没收造成的损失是张某某的行为所导致为由,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被告人李某甲要求张某某赔偿其2万元损失,在此过程中,李某乙使用匕首威胁张某某,后张某某趁机逃跑,被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追回,并逼迫张某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给李某甲,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李某乙,并扣留了张某某的一辆牌号为云******的广汽传祺轿车。2017年4月,张某某向其朋友朱某某借了2万元钱后,到**镇还了李某甲19000元钱,后将其轿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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