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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乙与潘某丙婚后育有一女,两人离婚后,又因女儿探视权问题产生纷争,后李某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6月初,李某乙在诉讼活动中获取了亲子鉴定,得知潘某丙所生的女孩非自己的亲生女。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之父)及骆某某(李某乙之母)一起到**镇**村被害人潘某乙(潘某丙之父)、周某乙(潘某丙之母)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骆某某与潘某乙、周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潘某乙拿木工锯砍伤了李某甲的头部,被告人李某乙将潘某乙推倒在地,用右拳击打潘某乙的胸部,被告人李某甲上来也用右拳击打潘某乙的胸部,并用右脚踩了潘某乙胸部一脚。后被告人李某甲看到周某乙与其妻骆某某扭打在一起,即上前用左拳打了周某乙胸部一拳,将周某乙打到在地。

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乙右第4、5、6、7前肋骨折,左第7、8、9前肋末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乙左第4、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工锯一把、铁铲一把、红砖一块。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起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周某甲、潘某甲、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175号、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176号、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177号、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178号、望公物鉴(法临)字[2018]179号鉴定书;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衡司鉴所【2018】物鉴字第4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能够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按法院民事部分判决执行赔偿义务,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亚哲

2019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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