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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3********,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已起诉)、李某丁等人来到藤县**镇**村**组李某戊的新屋工地处,因房屋地界问题,与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和李某辛(四人已起诉)等人发生争执。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随即动手拆除李某戊新屋的模板顶木,后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和李某辛持顶木、木棍等物对李某甲等人进行殴打,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遂也持顶木、木棍等物与李某戊等人进行对打。李某丁、李某甲被打倒在地。十几分钟后,李某戊、李某己等人又持木棍追打从地上爬起来的李某甲至李某甲家,并持木墩、顶木、木棍等物打砸了李某甲家的大门、窗户玻璃等。双方对打过程中造成李某戊、李某庚、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丁颅脑损伤行脑叶部分切除手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毁坏的大门、窗户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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