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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经黑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经黑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素有矛盾,被告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子。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某将约架地点选为黑山县小东镇江南春城小区锅炉房附近的玉米地,被告人李某乙为防止李某甲打架吃亏,遂与李某甲开车到达约架地点,李某甲先用镐把击打何某某胸部,胳膊及手部,造成何某某胳膊及手部受伤,后李某乙手持棒球棒与何某某厮打过程中,致何某某头部被李某乙打伤,李某乙头部和胳膊被何某某打伤。经法医司法鉴定,何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第1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6日8时许,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何某某、李某乙的伤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黑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何某某住院病志、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杰臣

检察官助理:王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5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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