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宁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济宁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宁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济宁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某在济宁市经开区嘉兴路**路**路北的“***”饭店门口吃饭,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丁与汤某某、曹某某等五人在同一饭店内喝酒。期间,曹某某酒后外出方便时碰倒了广告牌砸坏被告人李某甲的摩托车后视镜。后因摩托车后视镜被砸之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甲将王某某、李某丁打伤,李某乙将杨某某打伤,杨某某将李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和杨某某的伤均为轻伤,李某丁和李某乙的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丁、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378****;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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