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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母亲与李某丙发生口角一事,在济阳区**街道**村李某丙的大棚处与其发生殴斗。李某甲、李某乙用拳头击打、用脚踹李某丙胸部和身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左侧2处以上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液气胸构成轻伤二级,上唇皮肤挫裂伤构成轻微伤,头部外伤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0日,李某甲、李某乙赔偿李某丙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于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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