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某甲在嫩江市**小区**号楼**元**室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后张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被害人张某乙称被李某甲殴打,张某乙持木棍到李某甲与张某甲家并敲门,李某甲开门后与张某乙在五楼楼道内相互殴打,被告人李某乙从厨房拿出菜刀来到楼道内,同李某甲一起与张某乙厮打,后双方被张某甲分开。李某甲、李某乙致张某乙面部、后背、右上臂、右手受伤。经嫩江市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张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案等;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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