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座**号,现住镇雄县**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1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分别为镇雄县大都会小区“枫之源”物业管理公司的副经理与经理。瀚晨酒店属于大都会“枫之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畴,与“枫之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3月5日,“枫之源”物业管理公司就将瀚晨酒店的供电断了。被害人陈某某负责瀚晨酒店的后勤工作,知道酒店的电被断后,到瀚晨酒店楼顶将电闸关闭,造成大都会建材城一至三楼、大都会小区一期14幢楼、二期1-13幢楼断电。
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得知断电的消息后,赶到瀚晨酒店,看见陈某某抬板凳堵在步梯口,不让工作人员上楼开电闸,李某甲遂用凳子打陈某某头部,李某乙见状也对陈某某实施殴打。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2.相关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二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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