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2226********6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镇**区**院**单元**层**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2226********67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其妻子韩某某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撕扯几下,韩某某便将此事告诉张某某,张某某打听到被告人李某甲的电话,后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要到其家中理论此事。22时许,张某某乘坐师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柏家庄乡万民庄村,被告人李某甲家中,张某某进入院内,师某某在车上等候。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见面争吵后互相厮打起来,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持械从张某某身上击打,张某某受伤倒在地上,后张某某趁机从院内跑出,之后被师某某等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打斗期间,柏家庄乡万民庄村书记刘某某接李某某的电话后报警。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士杰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589****;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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