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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3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32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30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每逢丘北县官寨乡秧补街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在自家摆“三公”(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桌供他人进行赌博,由李某甲负责发牌,并每把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李某乙偶发牌,并为赌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提供香烟、水等),晚上还为参赌者提供晚餐。2019年10月1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查获长方桌1张、扑克牌1副、塑料凳8个、骰子2个、桌布1块,查获涉赌人员22人,收缴赌资13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李某乙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居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电话:1512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3册446页,补充卷1册19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查获的长方桌1张、扑克牌1副、塑料凳8个、骰子2个、桌布1块、赌资13310元随案移送(均存放于丘北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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