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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东**花园**栋**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七村**栋**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 ;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租赁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门面房开设一无名游戏室,里面摆放有五台赌博机(共具有16个操作基本单元,其中2个损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左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他人赌博提供上分、下分等服务。2018年10月19日,该游戏室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查获。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租赁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雅苑小区**栋**号门面房内开设一无名游戏室,里面摆放有一台赌博机(共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其中1个损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许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上分等服务。2018年11月28日,该游戏室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查获。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对讲机、打码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左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乙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凤静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东**花园**栋**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七村**栋**室;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账本2册、支付宝收款码1张、微信收款码1张、对讲机1部、打码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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